餐廳用餐離席不慎摔斷手,律師代理敲針見響獲賠償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5日下午13時許,顧某在本市某餐廳用餐,完畢後起身離開時,因忘記了餐桌與地板間有一級小台階,顧某不慎踏空摔倒,致其右小臂骨折,經司法鑑定為傷殘十級。
辦案思路及心得
代理過程:顧某受傷倒地時並沒有餐廳服務人員在場。顧某自行起身後,找到餐廳工作人員與之理論。餐廳見顧某右臂傷情較重,即刻撥打120送附近醫院救治並主動承擔了當天的醫療費用。顧某經治療傷情穩定後,與餐廳協商賠償事宜。餐廳認為自己無責任,顧某摔傷完全是自己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所致。但是也表示,如果能協商的話,可從道義上給顧某一定的經濟補償。對此,顧某堅決拒絕,認為自己在餐廳摔傷的,餐廳就應當全責賠償。 顧某在與餐廳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先向本律師進行過多次諮詢。經全面瞭解情況後,本律師也客觀地告知顧某:你做為成年人在自身案全上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況且餐廳工作人員在你進入就餐時已提醒過,注意台階。只是你本人在就餐後忘記了台階的存在,所以才踏空摔傷的。對此,你至少要承擔60%的責任,還有可能對方無責。聽取本律師的分析判斷後,顧某仍感到不甘心,堅持要通過法院判決來證明自己到底有沒有責任。於是委託本律師為代理人以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為案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主管被告餐廳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律師費等費用合計十萬元。 接手本案後,感到最大的難點就是如何確定原告的責任問題。從一般情形來看,原告確實是因為在離席時自已忘記了台階的存在,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的。這一點在認定責任上對原告是極其不利的。如何能夠將原告從不利的局面中拉出來,並將被告拉入責任之中,爭取將責任主次化,以最大限度的減輕原告責任,保護原告的利益。確定好這一訴訟原則之後,剩下的就是戰術問題了。通過對本案事實和證據的深入研究,抓住被告餐廳地板設計台階,雖有警示標誌但是仍存在安全隱患這一要害問題,在法庭辯論中提出被告存在三點過錯:1、地板設計極不合理,存在“上易絆腿,下易踏空”重大隱患,特別是在客人起身離坐的時刻,稍不注意即會“一腳踏空”而受到傷害的,這種隱患應當是設計缺陷造成的,不能轉嫁到原告自身的謹慎注意義務上來。2、安全提示形同虛設。雖然在台階上貼有“小心台階”的提示,然而從提示的安裝形式和位置來看,並不能起到提示客人充分注意的作用,而且該標識並不是每個座位入口處都有。加之燈光的設計更會使人產生視覺上的錯覺。因此,這種所謂的安全提示,根本起不到警示的作用,這也正是原告受到傷害的偶然性的必然。3、被告在事發後沒有盡到及時救護的義務。原告在踏空倒地受傷的時候,餐廳內並沒有工作人員及時上前救助,餐廳所表現出的冷漠態度,對原告在精神上同樣構成了傷害。案件點評:本案的審判結果原告負主責承擔了60%的責任。由於本律師代理前對此結果準確的預判,當事人表示心悦誠服,完全接受。本案的關鍵在於如何準確地抓住餐廳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是至關重要的,死摳細節,敲針見響,哪怕是次要責任,對於維護當事人來説也是100%的利益。正如原告自己所説的:如果沒有律師的爭取,很有可能我連一毛錢也得不到賠償。這應該是對律師工作的最高評價和褒獎了吧。
裁判結果
法院基本上採納了本代理人的意見,但同時認為本案原告在被告飯店內用餐完畢後因踏空台階摔倒受傷,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綜合考慮案情,本院確定由被告承擔次要責任。最科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42000元。委託人因全程參與案件的審理,對這一判決結果表示認可,對本律師的工作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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