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顧客在門外摔傷誰負責?
一、顧客在門外摔傷應該由餐廳負賠償責任。
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確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時,以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為依據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其包括如下內容:
1、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構成要求四個條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有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觀上有過錯是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必備要件。
如果行為人的主觀上沒有過錯,就不能構成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缺少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要件,即使行為人造成了損害事實,並且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應當把過錯作為行為人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責任的根據。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由原告一方承擔,即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訴訟中原告要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足或者舉證不能,將依法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過錯推定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並據此確定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其包括如下內容:
1、過錯推定原則
僅適用於法律規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權行為:(1)國家賠償責任;(2)用人者的責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致害責任、僱主責任和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3)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4)物件致害責任;(5)醫療事故責任;(6)學生傷害事故責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人身損害的情形。
2、過錯推定責任構成要件。
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時,其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仍須具備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只不過主觀過錯適用推定確定。但被告也可舉證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從而免除承擔賠償責任。
3、過錯推定責任的舉證。
原告在起訴時只需證明:一有違法行為,二有損害事實,三是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這三個要件的舉證責任完成之後,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過錯,不要求原告提供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主觀過錯的證據,而是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以及它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中,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的過錯,可以使受害人免除了部份舉證責任而處於有利的地位,因而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行為人也可以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訴訟中,被告如果證明不足或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則推定過錯成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就要承擔責任的原則。《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裏規定的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包括如下內容:
1、適用範圍。
無過錯責任原則有明顯的懲戒和預防作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加重行為人的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受到損害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無過失責任原則只適用於一部分特殊侵權行為:(1)產品侵權損害賠償;(2)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損害賠償;(3)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損害賠償;(4)動物致害責任;(5)工傷事故責任。
2、責任構成要件。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有三個,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
3、舉證責任。
訴訟中原告應當舉證證明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三個要件。在原告完成上述證明責任以後,被告除非能夠舉證證明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引起的,方能免除賠償責任。如果舉證不足或者舉證不能,損害賠償即告成立,被告應承擔損害賠償。
4、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和受害人雙方都沒有過錯,但由於損害事實已經發生,以社會公平觀念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責任。”這是我國民法通則對公平原則在法律上的確認。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時,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承受能力。經濟狀況好的一方當事人可適當多承擔一些,同時還要考慮社會效果,避免產生新的“不公平”現象。
對於這樣的情況,法律統一的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進行了規定,對於顧客在門外摔傷的情況是需要餐廳進行賠償的,也就是説餐廳需要承擔對受害者造成的人身損害的賠償,對造成的醫療費用以及一些護理費都需要做出相應的補償,在發生安全事故之後,需要積極地和受害人進行溝通協商處理,如果不能協商處理,就只能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
超市員工在超市摔倒骨折賠償哪些費用?
一、員工在超市摔倒骨折賠償哪些費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權行為中遭受人身傷害,可以依法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
-
放火罪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為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
-
商鋪員工在商場摔傷的話誰來承擔責任
律師解析:商鋪員工在商場摔傷的話由商場承擔責任。商場經營者作為管理方,應當消除場所內的危險因素,其沒有消除甚至放任危險因素的存在而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
-
故意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責任嗎?
故意在超市摔倒,故意在超市摔倒超市沒有責任,如果發生法律糾紛可以通過起訴解決。一、商場顧客摔傷誰負責商場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應盡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