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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受傷醫療費誰承擔?

打球受傷醫療費誰承擔?

一、打球受傷醫療費誰承擔

籃球運動本身即具有羣體性、對抗性及一定的人身危險性,易發生人身損害後果,各參與者均處於該潛在風險中,既是風險的製造者,也是風險的承擔者。

打籃球意外受傷的,誰承擔醫療費承擔應視情況而定。籃球屬於具有高度身體對抗性的體育運動,有一定人身危險性,雙方參與打籃球屬於“自甘風險”行為。

1、打籃球等體育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打球者一般都屬於自願集合參加,對於打籃球可能會發生的危險具備充分的認識,打球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情況屬於參加者可以預見到的風險,但仍然自願為此行為,並同意自行承擔可能的後果。

2、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在體育活動中所發生的正當危險後果是被允許的,因其他球員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賠償。

“加害人”在參與文體活動中致其他共同參與者受損害的,其是否擔責要看其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1)如果無過錯或只是一般過錯,無須承擔責任;

(2)但如果對損害的擴大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或者意外的發生是其他參與者故意為之,則應當由造成人身損害的該名球員承擔侵權責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二、是否在參與文體活動過程中致他人受損害的一律無須承擔責任?

“自甘風險”規則的適用是有邊界的,即便受害人是自甘風險,“加害人”也不能一律認定不承擔侵權責任。

“加害人”在參與文體活動中致其他共同參與者受損害的,其是否擔責要看其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如果無過錯或只是一般過錯,無須承擔責任;但如果對損害的擴大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承擔責任。

另外,對於活動組織者而言,因其承擔責任與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或教育、管理職責的程度有關,是否承擔責任應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進行審查認定。

三、體育課上發生的意外傷害誰來負責

學生在體育課受傷,由誰來負責的問題,需要分情況來看。

如果説,在訓練時有老師帶領,並且有訓練前的準備活動,學校的場地、器械等沒有問題的情況下,發生受傷的現象,應由學生自己承擔。

如果説,訓練中由於場地或器械有瑕疵,老師沒有提醒,造成學生受傷,由老師或學校來承擔責任。

體育運動的過程中,出現意外是很常見的事情,而一旦有人受傷,就有可能產生糾紛。尤其是在擔責、賠償問題上面,引發糾紛的可能性會更大。那麼打球受傷醫療費誰承擔?結合上文的講解,大家應該有所瞭解了吧。若在這方面還有其他疑問,可以通過頁面下方的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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