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職業病鑑定期間工資是如何規定的
職業病對於很多人而言是一件相當折磨身體健康的病,但是如果在鑑定職業病期間大家最關心的就是工資怎麼算,因為各地區的標準都不同,而在山東的朋友們很好奇該地區的規定,其實山東職業病鑑定時正常是在鑑定期間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而且不能扣除,相應的待遇不能變,要保證工作者的權益。
一、山東職業病鑑定期間工資是如何規定的
疑似職業病觀察、診斷期間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根據規定,勞動者從事有毒、有害工種工作的,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二、診斷、觀察期內的工資標準,應當根據最終的診斷結果來確定
。如果診斷結果確定勞動者未患職業病的,期間應保證勞動者病假工資標準。關於病假工資的標準問題,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據此,病假期間的待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如果經過觀察、診斷,確定勞動者患職業病的,觀察診斷期間應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關於停工留薪期待遇標準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這也就是説,在停工留薪期內,要保證勞動者的原工資待遇。綜上分析,在職業病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先保證勞動者的病假工資標準,根據觀察診斷的結果確定是否補發差額的工資。
至於山東省的職業病鑑定中當事人最好是先遞交鑑定申請,之後在停工留薪期間單位會保障工作者該有的權益,之後會按照原工資的基礎上對當事人的工資進行支付。並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已經因為職業病而不能繼續工作,那麼工資單位需要按月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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