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傷保險操作程序
工傷保險2.34W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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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傷保險轉移的主要操作流程是什麼
北京工傷保險轉移的主要操作流程:一、工傷保險關係轉出
(一)原用人單位申請
原用人單位需向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提供以下材料辦理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係轉出:
1.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原件
4.工傷保險關係轉移申請(樣式見附件一)
5.原用人單位與新用人單位簽訂的《承接工傷保險責任協議書》(樣式見附件二)原件
6.《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7.《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加蓋公章)一式三份
(二)原用人單位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受理
原用人單位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對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打印《工傷保險關係轉移初審意見》(樣式見附件三)一式兩份,加蓋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章,一份返還用人單位,另一份與用人單位上報材料中的1、2、3、4、5、6項複印件一併於10個工作日內上報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進行相應處理。
社保經(代)辦機構收到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於轉移工傷職工 工傷保險關係的批覆》(樣式見附件四)後,一份存檔,其餘兩份返還用人單位,併為原用人單位辦理如下業務:
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在信息系統“個人管理/工傷職工管理/工傷人員減少”模塊中選擇停止支付原因為“轉往他區”、“轉往本區”做工傷人員減少業務;如該職工是在職繳費人員,應在“個人管理/在職職工管理/職工減少”模塊中選擇停止繳費原因為“轉往他區”、“轉往本區”做在職人員減少業務,並在《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上加蓋名章,將其中一份與用人單位提供材料中的3、4、5項原件及1、2、6項複印件一併存檔,另外兩份返還用人單位。
業務辦理完畢,收回《工傷保險關係轉移初審意見》存檔。
社保經(代)辦機構收到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審核不通過的《告知書》(樣式見附件五)後,通知用人單位,材料退回用人單位,不予辦理工傷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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