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判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能享受到嗎?

判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能享受到嗎?

一、判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能享受到嗎?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除此之外,根據條例規定,職工如果喪失享受待遇條件、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或拒絕治療,都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條例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

二、申報流程

第一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第三步、申報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申請條件

1、已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2、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3、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

三、特點

1、強制性,國家立法強制執行的。

2、非營利性,即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該享受的權利。

3、保障性,是指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對勞動者或其遺屬發放的工傷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濟性,通過強制徵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由社保機構在人員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對費用實行再分配,調劑適用基金。

在勞動法中規定了,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是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如果在勞動者工作期間發生意外情況導致發生工傷,也是可以攜帶工傷鑑定結果到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賠償,當勞動者拒絕進行工傷鑑定,也是可以拒絕對其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