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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和社保待遇重複領取需要退還嗎?

一、工傷和社保待遇重複領取需要退還嗎?

工傷和社保待遇重複領取需要退還嗎?

工傷待遇與第三人侵權民事賠償重複部分,工傷人員不能重複獲得,如果有重複,重複部分應該返還給工傷保險基金或單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由第三人支付工傷醫療費。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社保經辦機構有權按規定向第三人追償。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二、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所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交通事故工傷賠償訴訟案中需要提交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證明賠償事項的證據共三大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註冊登記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如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5、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係的證明;

6、提交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係的證明。

(二)證明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提交公安交管部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認定書》。因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管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責任加以認定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它能證實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且關係到當事人承擔責任的輕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因調解終結書是公安交管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損害賠償事宜經調解後無法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後,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證明賠償事項的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範圍通常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營養費、住宿費、法醫鑑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等16項。而上述賠償費用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來予以證實,否則難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採信和支持。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和社保待遇重領取的行為完全是不可以的,如果後面有多賠償的費用,那麼作為當事人就需要依法的進行退還;工傷保險是對工人所給予的一種保障制度,但對於工人來説也需要按規定來獲得只屬於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