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是因工死亡工傷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工傷糾紛律師解答5.91K
律師解析:因工死亡的情況:
1、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中毒直接導致死亡。
2、工傷或職業病停工留薪期間死亡。
3、工傷舊傷復發或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
4、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4級享受傷殘補助金期間死亡。
工傷死亡賠償金的計算:
1、喪葬補助金。
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地方法規會根據當地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當地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3、供養親屬撫卹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中毒直接導致死亡。
2、工傷或職業病停工留薪期間死亡。
3、工傷舊傷復發或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
4、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4級享受傷殘補助金期間死亡。
工傷死亡賠償金的計算:
1、喪葬補助金。
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地方法規會根據當地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當地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3、供養親屬撫卹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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