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後果後哪些,不交社保該怎麼辦
很多企業為了節省用工成本,只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險,這種方法來節約是企業運營成本是不合適的行為,那麼,如果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後果有哪些呢?以及用人單位不交社保該怎麼辦?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民事賠償責任。
首先,要賠養老金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此外,工傷、醫療、生育、失業等保險條例無一不規定了當職工遇到需要保險理賠的情形而企業未繳納相應保險而所有賠付責任由企業承擔的條款。
勞動者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依照該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不交社保怎麼辦?
對未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處理,主要分為催繳社會保險費、查詢存款賬户、申請強制執行、實施強制措施四個環節:
1、催繳社會保險費。一是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區縣社保分中心依法責令限期補繳;二是市、區縣人社局社會保險繳費聯合執法機構,依法受理社保繳費舉報投訴並實施調查、檢查,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情況,責令限期補繳或者繳納。
2、查詢存款賬户。責令限期補繳或者繳納期滿後,用人單位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區縣社保分中心可以向用人單位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用人單位存款賬户,查詢繳費能力。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查詢。
3、申請強制執行。區縣社保分中心獲得查詢結果後,對於具備繳費能力的用人單位,向所在區縣人社局提交《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4、實施強制措施。區縣人社局經審核需要進行劃撥的,向用人單位送達催告書,催告繳納期限為3個工作日,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在催告繳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補足的,區縣人力社保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向用人單位送達《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並向用人單位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送達《協助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通知書》。
《通知》還規定,劃撥金額包含應當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自欠繳之日起計算至劃撥決定作出之日,滯納金數額不超過用人單位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如用人單位認為劃撥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此期間不影響劃撥決定的執行。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後果以及用人單位不交社保該怎麼辦的全部內容。要知道,用人單位為員工交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如果員工在工作中產生了意外,很多情況單憑意外傷害險是對員工進行不了保障的,如果員工起訴用人單位,也是肯定敗訴的,所以,務必請用人單位重視該問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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