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庭開庭程序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法庭開庭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在法院審判階段的流程是:
1.庭前準備。查閲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
2.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
3.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等等。
二、是開庭後15天拿判決書嗎?
不一定的。
1.開庭後15天不一定能拿判決書。因為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二審終審制對判決結果不服怎麼辦?
可以進行申訴,或者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1.二審是終審判決,不能再上訴,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或是進行申訴,申訴指直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類似申請再審,或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向法院抗訴。
2.《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一般刑事案件開庭後15天不一定可以拿到判決書的,還是要看案件情況和審理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簡單的審理案件,三個月之內會審結。如果是普通的程序案件,一般六個月內會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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