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執行程序是什麼
一、勞動仲裁裁決執行程序是什麼?
1、申請執行
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申請,並提供該裁決書或調解書。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該申請後應當執行。
2、申請執行的期限
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
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3、執行措施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二、哪些勞動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以下情形,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的,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或者仲裁結構無權仲裁的;
2、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3、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錯誤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勞動仲裁裁決哪些情形可以撤銷?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裁決書首先是需要依靠當事人自覺執行的,以上的執行程序是建立在當事人拒不執行仲裁裁決書的情況下,如果認為仲裁裁決書有問題,那也應該在法定期限內起訴,這種既不執行又不起訴的行為,最終的結果就是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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