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處理方式
一、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處理方式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二、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依據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第24條、第26-28條、第32條、第79條、第82條、第83條、第9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5條、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第51-56條,及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規定》。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57-67條。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68一72條,及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經濟補償金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第85條、第87條,《違反和的經濟補償辦法》。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
對勞動方面爭議的處理,也是要講究方式方法,尤其要注意勞動仲裁前置的要求,並非所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爭議,都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至於調解,也不是解決勞動爭議必經程序,當事人完全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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