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訴訟權利有哪些
勞動糾紛訴訟權利具體如下:
(1)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2)提起反訴的權利。
被起訴方在應訴的同時,有權在訴訟過程中,就同一事實對起訴方提起反訴。
(3)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當事人不能親自進行訴訟,或者雖能親自進行訴訟,但需要他人給予法律幫助的,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
(4)申請回避的權利。
當事人對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或者有其他關係並可能影響到案件公正處理的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有權申請回避。
(5)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可以收集、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被告也有權收集、提供證據,以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
(6)參加法庭審理的權利。
在法庭審理中,當事人有權參與法庭調查,向對方當事人提問,參與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等。
(7)請求調解和自行和解的權利。
當事人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請求人民法院以調解的方式結束訴訟。
原告還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也可以承認訴訟請求。
雙方可以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行和解。
(8)提起上訴的權利。
除法律規定的不能上訴的裁判外,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法院變更下級人民法院的裁判,以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9)提起訴訟的權利。
這是勞動糾紛訴訟當事人最基本的訴訟權利,凡是符合起訴條件的人,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起訴一方有義務到人民法院進行應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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