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慈善服務,國家有哪些法律規定?
慈善服務具有志願無償、非營利性特點。慈善服務應當堅持免費、非營利的本質,遵守國家法規,開展服務。當我們志願者在開展法務的時候,也應該注意遵守那個受益人及志願者的的發權益。
第七章 慈善服務
第六十一條 本法所稱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志願無償服務以及其他非營利服務。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願者提供,也可以委託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提供。
第六十二條 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願者的隱私。
第六十三條 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
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對志願者開展相關培訓。
第六十四條 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志願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第六十五條 慈善組織應當對志願者實名登記,記錄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願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第六十六條 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
第六十七條 志願者接受慈善組織安排參與慈善服務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六十八條 慈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慈善服務的目的就是通過對受益人關懷與幫助,改善他們的現實狀況,擺脱困難。在我們施助的過程中,不僅僅是要考慮受益人與志願者的感受,也要保護受益人與支援者的隱私。服從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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