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開發區土地使用規定相關法律有哪些
為加速促進城市的經濟發展趨勢,每個城市無一例外的都建立了經濟開發區。我們都知道土地是開發不可缺少的談論話題,下層基礎才能決定上層建設,發展的基礎是土地,土地的使用當然也是息息相關,那麼國家經濟開發區土地使用規定相關法律有哪些,是我們需要學習的重要課題。
一、國家對於經濟開發區土地使用規定相關法律的規定
濟開發區是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認定,基本符合國務院批准的《清理整頓開發區的審核原則和標準》(發改外資(2005)1521號),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為所在市縣派出機構,一般入駐開發區享有當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法律上沒有明文對開發區的土地使用進行規定,開發區的土地使用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税。
3、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經濟開發區土地使用規定的相關法律當下還是比較少,沒有那麼多的條條框框的約束這也給很多開發商到來了快速發展的機會,但是我們還是應該善待土地,取財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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