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學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什麼
一.關於實習學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問題,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學生的範圍,包括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的學生,但他們實習的單位應當是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企業。如果他(她)們實習的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一旦發生了工傷,他(她)們也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實習學生的工傷保險待遇與一般職工相比具有特殊性,其待遇的發放方法是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但實習企業並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為實習學生與實習企業往往並未形成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實習學生並不是實習企業的職工,而實習企業僅對其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發給一次性待遇後,不得向有關的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在工傷保險中,學校並不是工傷保險費的繳費義務主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不得在事後向實習企業追加或追索與實習學生有關的工傷保險費用。
二.相關法律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工作過程中受傷害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實習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的,如其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如其與企業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則作為普通人身傷害案件,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來説,人身損害賠償的金額遠高於工傷保險的賠償金額,因此,企業如遇到類似情況,應當首先釐清具體賠償金額,在權衡具體利弊及賠償金額高低後,方才可以決定是否認可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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