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時間參加培訓算加班嗎?
一、休息時間參加培訓算加班嗎?
屬於加班。加班是指員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為了用人單位的直接或間接利益,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從事工作。即確定是否為加班的要點在於:是否為用人單位所要求或是否體現用人單位的意志、是否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是否在標準工作日之外。如果肯定,應當按加班論處;反之,則不屬於加班。
二、最新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綜上所述,休息時間參加培訓並不算加班,佔用節假日或其它休息時間培訓是公司的要求,員工只能進行執行,員工也是出於服從公司的意志,但佔用節假日來進行培訓是不合理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所不應該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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