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單位勸辭要注意哪些問題
首先,如果被單位勸辭,員工可以不同意,但是一定不可以自作主張不上班,即便單位領導口頭同意也不行,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最好是書面證據,也可以是錄音、手機短信等)不上班是單位同意的,才可以考慮選擇不上班。根據很多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連續曠工三天以上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任何經濟補償,因此,不要不注意這個問題導致這個嚴重的後果。
其次,一旦爭議已經產生,員工一定想辦法補救,證明當初不上班不是故意曠工,而是用人單位的授意,對此可以通過人證證明,最好再輔助其他證據,此時錄音往往是比較容易取得的證據。
最後,如果單位以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開除員工,員工還要看看該規章制度是否經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對員工進行了公示,如果從來沒有見過這個規章制度,那麼依據它對員工做出的開除決定,員工可以質疑他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八十條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又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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