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多久會自動解除
勞動合同是在我國進行合法的工作,相關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證明文件。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一定的行為約束作用和相應的保護着用。那勞動合同多久會自動解除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
一、勞動合同能否自動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至第41條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種,即員工單方解除合同、雙方協商解除、企業單方面解除,法律中並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自動解除。“視為自動解除”恐怕是企業一廂情願而已。
二、“自動離職”真的是無需操作的“全自動”?
不少企業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不辭而別屬“自動離職”,認為企業可以不管了。那麼,“自動離職”等同於勞動合同解除了嗎?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得了解“自動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是什麼意思。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中曾做過一個解釋,雖然是比較早期的規定,但至少明確了“自動離職”的含義是什麼。
該覆函明確:
1、“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2、職工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從該覆函可以看出,“自動離職”並不是無需操作的“全自動”離職,連“半自動”都算不上!你還需手動操作!員工“自動離職”後,勞動合同其實並未解除,企業還是得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當然,現在獎懲條例已經被廢止了,取代的做法應當是企業需依據勞動合同法做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三、面對不辭而別(或稱自動離職)的員工怎麼辦?
從以上分析,大家明白了,“自動離職”僅僅是一種暫時離崗的狀態,並非已解除勞動合同。最終怎麼走下去,得看勞資雙方的意思表示。但員工如果一直沒有表示,那企業怎麼辦?
建議企業分三步操作:
1、當員工不辭而別後,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並提交相應的證據,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這是基於管理職責所做的一個動作,一個員工沒來上班,企業作為管理一方,對此不聞不問不好吧?
2、《催告函》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缺勤達到一定天數解除勞動合同)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解除前記得通知工會。
3、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出現這類情況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不會自動解除。我國勞動法律規定面對不辭而別的勞動者,我國的用人單位可以進行一定的懲處機制進行處罰。但是勞動者不出面的情況下,我國的相關企業可以將其除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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