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年終獎能拿到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年終獎能拿到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一般是可以拿到年終獎的。是否發放年終獎,的確是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之一,但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隨意改變它已經向員工做出的承諾,包括以合同或規章制度等方式做出的承諾。用人單位不能以諸如“發放年終獎時不在職的員工不能獲得年終獎”這樣的內部規定,排除在這一年中做出過勞動貢獻的勞動者獲得年終獎的權利。
只要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沒有特別規定或勞動合同沒有特別約定“離職員工不得享受年終獎”,那麼,按照勞動法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的要求,無論勞動者是因合同期滿而終止合同,還是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而提前辭職,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或者勞動合同中事先明確年終獎方法的依據和條件,如果依據和條件合理,且離職勞動者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條件時,則可以不再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年終獎。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年終獎,但實際上已發放年終獎,如離職勞動者符合發放條件,離職勞動者同樣有資格獲得年終獎,用人單位應該發放。
勞動合同期滿,除具有法定勞動者提出公司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外,公司不需要續約。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完結,除《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公司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是否續約,是公司自主權。
可以看出,只要員工當時與公司簽訂合同時勞動合同無明確規定年終獎的,都是應當進行年終獎發放的。如果與公司在這個問題上協商不下來的話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來捍衞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中對於合同到期不續簽與年終獎的聯繫,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對於年終獎的發放,是作為用人單位的自主選擇權利,如果在續簽合同前,用人單位就已經承諾過年終獎會按時發放,那麼及時不續簽合同年終獎也不會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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