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公司要賠償嗎
根據法律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説,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3、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時,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否則,在其他情況下,合同期滿時,比如勞動者想續訂而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勞動者不接受不續訂勞動合同等情況時,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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