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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條件是什麼?

當用人單位錄取了員工之後,就產生了勞動關係,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也是有期限的,有的人簽訂了三年,有的人簽訂了五年。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就要考慮續簽和不續簽的問題了,所以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存在兩種情況,一種為員工本人不予續簽;另一種為員工有續簽意願,單位不予續簽。

合同到期,員工本人不予續簽。那麼員工和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解除。辦理流程:

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合同到期,確定員工是否續簽合同。

確定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單位需要重新招人,安排員工工作上交接。

合同到期時,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合同到期是公司表示不再與你的這個同事續簽勞動合同的,因此需要向他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由於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因此,經濟補償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的規定,經濟補償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

補充問題1995年實施《勞動法》以後,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的用工形式已不復存在,所有職工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不過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之分而已。而按照相關規定, 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綜上所見,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條件包括了兩種情況,一種是員工不願意在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另外一種就是用人單位不願意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是員工不願意續簽的話,用人單位就需要提前一個月來和職員確認這件事情,以免耽誤招聘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