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解除有沒有補償
有期限約定的勞動合同,在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後,若是因為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沒有續簽的話,那麼此時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要是因為勞動者原因沒有續簽,或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時候,由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話,這些情況下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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