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約定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有哪些?
一般如果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條款都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4、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訂立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係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一)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二)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三)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四)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通常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注意看清楚用人單位是否和勞動者協商之後,才把一些勞動合同的內容寫在上面,有些情況是屬於雙方根本沒有協商,用人單位單方面強勢要求勞動者被迫接受某些條約,或者是用欺詐和脅迫的方法來迫使勞動者接受,這些都是屬於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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