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還有什麼義務
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結束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結束,但是原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仍應履行有關法定義務。對此,用人單位應負的義務主要有:
1、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都必須履行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
2、用人單位有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的義務,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檔案,不明確告知勞動者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對此勞動合同法首先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
3、用人單位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在勞動者辦理交接手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備查的義務實踐中,發生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後的一些勞動爭議,往往因為時過境遷,勞動合同文本滅失,導致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無從查證,法院難以判明事實,有時對勞動者極其不利。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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