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激勵淘汰機制是否合法
為了激勵員工,提高效率,促進公司的發展,有些公司會設置“末位淘汰制”的績效考核管理方式,對員工進行考核,經過考核將排名相對靠後的員工予以淘汰、辭退。增強了員工的危機意識、競爭意識,但是對被淘汰的員工也很殘酷,並且,以這種方式辭退員工,是否具有合法性?
在法律上,對“末位淘汰制”其實沒有作規定。通常,公司對考核成績排名末位的員工會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但其實這是不合法的。
1、不勝任工作,是指在公司無故意提高工作定額的情況下,員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的情形。
2、如果公司要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員工不勝任本職工作;
(2)對員工進行了重新培訓或者調崗、重新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原工作;
(3)調整崗位後不能勝任新崗位。
如果只是簡單的依據員工在績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認定其不能勝任工作,是不符合法律不規定的,用人單位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單憑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
公司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確能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後,末位淘汰其實存在不合法之處,如果公司利用這個考核制度強制和績效考核排在末位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積極與公司協商,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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