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基本規則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基本規則有哪些?
舉證責任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證據證明標準較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無需舉證,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根據《新民事訴鬆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二、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情況有哪些?
1、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8、賦予當事人向法院調取、收集證據的申請權。主要是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閲調取的;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因此,當事人如果是自己提出了一個訴訟案件,那麼當事人就必須要在這個過程中,以及法律規定的相關日期之內,準備好相關的證據。當事人在舉證的過程中,必須要保證證據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因為當事人提出了證據,而在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對當事人的證據是進行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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