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懷孕合同到期能仲裁嗎
女性在職場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如果自己懷孕了公司是否會直接解僱你,如果遭到解僱那女性是否能通過合法的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來看看職工懷孕合同到期能仲裁嗎。如果職工是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那公司不可以因為員工懷孕而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是説懷孕員工是可以合法申請勞動仲裁的。
在員工懷孕期間,單位不得裁員,也不得以合同到期終止合同,需要等到員工哺乳期過後才能實行,否則單位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而員工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第3款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規定並不包含《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從上述內容可任意看出簽署了勞動合同的員工是不能被無故裁員的,所以就職工懷孕合同到期能仲裁嗎這個問題來説,只要員工在職期間未犯重大錯誤,若是被強制結束勞動合同了,懷孕員工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勞動仲裁來獲得應得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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