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個是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個是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勞動者從事的是需要接觸職業病危害性作業的,卻沒有進行離崗前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工作單位就職期間因工負傷並且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
3.單位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而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注意事項有幾種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訂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2、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hr應當瞭解員工意向。先徵求員工意見是否續訂,協商續訂合同事宜,避免不續訂的補償金。
3、協商續訂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後,雙方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
5、建議:將勞動合同起始期限統一調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於統一操作,避免漏籤、遺忘,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雙倍工資或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風險。
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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