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只簽了一年試用期怎麼確定
對於勞動合同的期限,其實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之前確定的,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其實很多時候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都是在1-3年之間。而同時也會約定試用期,我們知道試用期的期限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的,那麼勞動合同只簽了一年試用期怎麼確定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的特殊條款,《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5號)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只簽了一年試用期怎麼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簽訂勞務合同中的試用期限是員工所在單位根據合同年限自行而定。勞動年限為1年以下(含1年)一般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年限為1-3年以下(不含3年),一般試用期為兩個月至三個月;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無固定期年限,國家勞動法規定員工試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您若籤的是一年期合同,只要試用期沒有超過兩個月就是合法的。
則此時約定的試用期只能在兩個月以內,但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話,其實也不一定必須要約定試用期。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只能與同一個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在試用期限屆滿的時候,不得延長試用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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