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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成怎麼辦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成怎麼辦

現在市場當中每年都會注入一批高素質的勞動力,最後還是讓其他絕大多數的人在就業的時候面臨的情況就是非常的嚴峻的,短期之內解決這種供過於求的情況實際困難也比較大。所以,有的時候員工並不願意接受公司給出的辭退補償金而失去當前的這份工作,如果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成的話,就只能走仲裁的法律途徑維權了。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成怎麼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合法理由不得隨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服,協商不成,並且拒絕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上簽字,可以到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職工本人也不願意用失去工作換取公司所謂的賠償,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也是有可能保留住當前的工作崗位的。但員工執意不同意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也要做好各種心理準備,強行通過仲裁的這種方式留在了單位,對以後的發展肯定比自己想象的要困難一些。

標籤:協商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