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不去上班有什麼後果
一、簽了勞動合同不去上班有什麼後果?
簽訂合同不上班,勞動關係不存在。沒有影響。
從法律層面講,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關係的建立,並非只要雙方存在勞動合同就存在勞動關係,主要是看企業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有實際的用工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只簽訂合同不上班,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不存在。可以和公司協商不去上班。
二、簽訂了勞動合同沒上班是否需要繳納違約金?
簽訂勞動合同以後不去上班有以下兩種情況下是需要交違約金的,其他情況下是不用交違約金的: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的違約,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三、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隨便辭職嗎?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是不可以隨時辭職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一般用人單位都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同意後才能解除並且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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