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合同確立,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生效日期,那麼以合同約定的生效日期為準。如果沒有約定生效日期,那麼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就立即生效。不過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無效合同或者無效合同條款。
二、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衞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後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強制保險的方法,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勞動者參加的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員工在工作期間與單位簽訂一份合法的有效的領導和同事十分重要的,這是對於雙方的一種保障。一份合同是否生效必須要保證雙方是在自願同意的基礎上簽字蓋章的,否則有威脅、強迫、隱瞞等情況下前簽訂的合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聲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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