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合同到期續簽還是順延
一、哺乳期合同到期續簽還是順延
勞動合同延續至哺乳期結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當女職工進入孕期之後,即使她的勞動合同期滿也應當順延至其哺乳期結束之後才能終止。此時,單位必須做的是“順延”而不是“續簽”。
順延原勞動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時終止,只要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而不是雙方再協商一致簽訂一個新合同。所謂法定情形也包括了流產、早產或者晚產等情形,不必另外專門約定。一般情況下,孕期、產期、哺乳期是接續發生的,以最終期限屆滿即哺乳期結束(孩子滿一週歲之時)為準即可,但也不排除終止妊娠、嬰兒未滿1歲死亡等情況。
在這些意外情況下,女職工的三期發生斷檔,其中的部分環節可能未能發生,由此將直接導致第42條所規定特殊情形的滅失,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單位與員工也就不需要繼續履行和延續原勞動合同。如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公司應將合同期限順延至流產假期結束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續簽新的勞動合同與順延原勞動合同,實際後果是不一樣的。前者意味着多訂立一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單位合法解僱員工不利。《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順延原勞動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時終止,可以避免多訂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女職工孕期保護的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綜合上面所説的,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就是合同到期在懷孕或者哺乳期的女性都是不能違法解除的,而且合同到期還必須要順延到哺乳期結束,所以,我國對於女性的保護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且保護弱視羣體也一致是我國制定《勞動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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