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轉正以後再籤是合法嗎
很多剛入社會第一次找到工作與公司簽訂試用期合同的青年不知道勞動合同轉正以後再籤還是試用期就籤,因為對這種法律知識沒有公司瞭解的清楚。為了防止有些公司在這種事情上矇騙不知道這方面法規的新人,我們今天説一下勞動合同究竟什麼時候籤。
一、入職籤合同還是轉正後籤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單位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自第二個月起要求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最長不超過11個月。
二、試用期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這種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説。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往往要“吃虧”的是用人單位。
從上面可以看出,如果試用期員工與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所以勞動合同轉正以後再籤是不可以的。試用期開始雙方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在試用期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第二個月開始可以向單位要求支付兩倍工資。因勞動合同是保證員工利益的,大家多瞭解可以防止被騙或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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