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終止補償標準是多少?
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補償標準是多少?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解僱員工也應給予補償。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最高為12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月工資為:本人最近12個月工資的平均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為這種情況下,是勞動者不再願意繼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是什麼?
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後要順延?
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也不得終止,應當續延至該情形消失時終止。這些情形包括: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到期是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也是最常見的。如果單位方面提出不續簽,員工否決的,勞動合同解除後單位給付經濟補償。標準參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當然,員工主動要求辭職,單位提高待遇也無妨挽留的,合同終止後沒有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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