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口頭勞動合同有效嗎?
一、法律規定口頭勞動合同有效嗎?
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合同也算合同的,但要注意其有效性。
1、口頭協議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根據《民法典》第469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2、《民法典》第13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3、《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可以認為口頭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但如果一方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當採取書面合同的,當事雙方卻僅進行口頭約定,主張方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協議,可以視為有效。
二、有關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不支付經濟補償。
全日制用工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通過口頭的方式對於勞動合同的期限,還有就是勞動工作內容來予以決定的話,也是會發生法律效力的,當然了,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有效的口頭勞動合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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