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是什麼?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是什麼?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情形之一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故意不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或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形,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更好的保護自身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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