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要求離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嗎
一、主動要求離職沒有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一般來説,用人單位在員工遞交辭職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補償金的,但是這三種情況除外。
1、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員工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或者員工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公司討要補償金,如果公司不願支付補償,可依法上訴強制賠償。
2、公司以欺瞞等手段致使員工非自願修改勞動合同或者使員工非自願離職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説,公司以不正當手段調離員工的崗位,雖然不是開除員工,但用人單位侵害員工利益,使員工“自行離職”的手段,也是非法的,員工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償。
3、公司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員工,損害員工權益的條款,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比如説:公司規定遲到扣除當天工資這樣的“霸王條款”就是不合理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以標準辭退補償的2倍向員工支付賠償。
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有幾種
以下情形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在判斷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不能簡單的看有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些時候,雖然是勞動者自己要求離職,但確實是因為單位的行為太過分,存在嚴重壓榨、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此時勞動者忍無可忍而選擇離職,那麼單位仍舊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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