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勞動關係也無效嗎
一、勞動合同無效勞動關係也無效嗎
不一定無效,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並不必然同時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欺詐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陳述虛偽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捏造假相,誤導對方,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合同。如用人單位誇大工資標準,勞動者使用虛假學歷證件等。脅迫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脅、強迫對方,或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致使對方屈服其壓力,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而訂立合同。如限制人身自由,強行收取保證金,抵押金不予退還等。乘人之危是指乘對方處於危難之際,誘騙或強迫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而訂立合同,如用人單位趁勞動者生活窘迫急於找到工作之機,將勞動者的工資壓得過低,與其實際勞動力價值不相符,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即以拒籤勞動合同相威脅,使勞動者不得以而接受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採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了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屬於無效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通過免責條款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例如,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合同無效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就不得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此種情形下的免責條款,如果約定也將被認定為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強制性規定是國家立法要求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的有關規定,例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必須遵守,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或者條款沒有法律效力。
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是沒有關係的,但是並不是一定要同時存在的。一般情況下是,發生勞動關係之後,用人單位需要在一個月之內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那麼用人單位是屬於違法行為,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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