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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合同違約,需要賠錢嗎?

一、員工合同違約,需要賠錢嗎

員工合同違約,需要賠錢嗎?

員工合同違約的,不需要進行賠償,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服務年限的,員工構成違約的,應當進行賠償,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有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合同履行服務期,員工構成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同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沒有和員工約定服務期的,員工在違約後,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員工構成違約的,不需要進行賠償,只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但用人單位和員工有簽訂服務期的,員工構成違約,不履行服務期的,員工應當進行賠償,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