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中有一些是法定的必備條款,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刪掉的。同時,也有一些條款是可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究竟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條款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是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並納入合同條款的內容。上述規定所涉及的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即為約定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除對必備條款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外,如果認為有必要,還可將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項或數項寫進合同條款。這些內容是合同當事人雙方自願協商確定的,不是法定的。不同行業、不同用人單位、不同工作崗位的情況不同,決定了勞動合同的該項條款也有一定的區別。對那些特殊崗位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作為約定條款加以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協商約定條款時,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約定事項的規定,否則,所約定的條款即為無效條款,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即使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條款,也是不能違法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本篇文章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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