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不能辭職勞動合同合理嗎?
一、3個月不能辭職勞動合同合理嗎?
3個月不能辭職勞動合同不合理,勞動合同規定不能辭職,是無效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過高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機構適當的來進行降低的申請,因為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當中所規定的違約金需要合適,如果過高的話,是可以由法律來介入進行一定的調整的,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償付給守約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根據相關的法律來看,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
法定違約金是指在一些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或幅度範圍;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願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或數額。而法學理論界又從違約金的法律後果將違約金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兩種。支持補償性違約金的學派認為違約金主要是為了彌補守約方受到的損失。持懲罰性觀點的學者認為,違約金主要是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約定的對違約方進行的一種懲罰。
綜上所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所簽訂的合同當中大部分都是由違約金限制的,如果其中一方違背了合同當中約定應當履行的義務的話,那麼就需要為此而付出一定的財產方面的代價,但是違約金如果過高的話,對於對方肯定是不公平的,所以可以向有關機構來進行申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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