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延長的情形都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該合同自然終止。但當勞動者具有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期限不適宜期滿立即終止時,法律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順延制度,對一些具有特殊情形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進行了限制,即勞動合同即使期限屆滿也不得終止,應自動順延至特殊情形消失時。
既然是法律規定的順延期間,仍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用人單位無需另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法定順延期間內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制範疇,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定順延即意味着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在該期間,仍應視為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即在此期間雙方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此係對特殊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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