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過程有哪些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訂立時存在的法律風險有:
一、不在法定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律風險:有些企業對該條法律規定並不瞭解,導致會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進而會發生試用期無效,增加簽訂勞動合同次數等風險。
三、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簽訂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支付勞動者工資;賠償勞動者損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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