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薪酬怎麼寫?
一、勞動合同中薪酬怎麼寫
勞動合同的工資條款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協商一致確定,具體的條款表達方式也可以由雙方協商決定,一般需要寫明工資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工資標準、數額、試用期工資、正式工資以及加班工資等項目。同時,根據勞動者工作性質的不同,具體的規定方式也會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工種是計件工資、有些是計時工資。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中工資數額按雙方約定如實填寫。如果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為避免發生糾紛,應該一一寫明。如果勞動合同中對於工資數額未做詳細的約定,雙方可以補充簽訂薪資確認單或薪資構成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與勞動合同有同樣的效力。
二、勞動者離職補償的計算方式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中的薪酬需要勞動者和單位自行商討之後來確認。並且雙方必須各持有一份勞動合同。當事人在離職的時候,離職補償金是按照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來進行計算的,未超過半年的就按照半個月來計算離職補償金。單位不支付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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