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辭職賠償嗎?
勞動合同有助於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也有助於勞動者保障自身權益。但是在法律普及的今天任有少數勞動者不懂得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工作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為其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了未籤勞動合同辭職賠償嗎的問題。本文就此作出簡要介紹。
一、未籤勞動合同辭職賠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只限於以下情形,不包括個人原因辭職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是法治國家,知法應當是每位公民的基本素養,求職者在找工作時,應當有明確的法律意識,莫因為求職心切而忘記了維護自身權益,簽訂勞動合同有助於維護合法權益。而本文所講未籤勞動合同辭職賠償嗎的勞動者也應該亡羊補牢,積極尋求法律上的幫助,維護好自身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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