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後辭職怎麼辦理
一、簽了勞動合同後辭職怎麼辦理
1、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這種方式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按規定公司有下面情況的勞動者可以如此解除勞動合同:
(1)公司沒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公司沒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公司沒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有特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還需要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辦理好下面的離職手續:
1、勞動者先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接着找相關領導簽字;
2、核對好考勤表,包括離職當月以及上月以確定還沒結算的工資;
3、領取人事部門的離職檔案,包括離職證明、社保繳納憑證、公積金金龍卡和就業失業登記證
二、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員工辭職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在進行工作的時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但是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如果想要辭職的話也是可以的,如果是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如果是正式員工,需要提前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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