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主體錯誤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解除主體錯誤怎麼辦?
就勞動合同解除而言,用人單位作為人事管理者,掌握着勞動者未領的工資以及為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權力,而勞動者一般僅握有員工手冊、辦公用具等物件。在雙方博弈過程中,用人單位明顯處於強勢地位。用人單位如欲解除勞動合同,可通過採用加大勞動強度、調崗、降薪、口頭辭退等方式迫使勞動者離職,以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勞動者自動離職,則要付出無法領取剩餘工資與失業保險金、無法順利轉移檔案與社會保險關係(影響其再就業)的代價。而按法律規定,勞動者以提前告知的形式即可解除勞動合同。故作為理性人,勞動者如欲解除勞動合同,其選擇自動離職的可能性不大。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由於解除主體的不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雙方協商一致的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協商一致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表示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和行為;而單方解除是指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作出的解除意思表示,單方解除進一步又可以細分為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勞動合同一旦生效即對合同雙方產生約束效力,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表現為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而使合同效力歸於消滅,它必須具備雙方自願與平等協商兩個要件。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權,體現了合同自治的原則。這種情形下,需要表現為雙方協商一致,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不能單方任意終止勞動關係。否則,將要承擔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2、勞動者單方解除
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權,可以增強用人單位保護人才、重視人才的意識,從而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勞動者單方解除表示為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的行使,同時也使得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配置和經營行跡受到影響。為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一些條件成就時賦予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權。在一些條件下,勞動者行使法定解除權不僅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解除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職工本人。除了這兩個,其它單位和個人無權解除合同。如果主體發生變更導致錯誤,職工可以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對解除合同撤銷。雙方協商一致要解除的,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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