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該如何應對?
一、企業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該如何應對?
用人單位沒有跟職工協商,擅自變更職工的工作單位,此舉是屬於違法的。又因職工與用人單位無法協商成已變更的職工的工作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實際月工資為基準,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若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這裏的“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應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具體規定為:
(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實際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個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並非完全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累計計算,而是關於經濟補償金的上限問題,勞動者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支付年限不得超過十二年,此時經濟補償金的上限為勞動者十二個月的月工資,但是如果低於三倍的,沒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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